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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由斌:戒邪淫

发布时间:2024-09-04 01:23:38作者:普门品常识网
陈由斌:戒邪YIN

陈由斌居士编著经典阐释:戒邪淫

邪淫入地狱,登彼刀叶林。

热铁钉其口,烊铜灌入心。

毒龙碎骨髓,金刚鼠食阴。

铜柱缘上下,铁床卧隐深。

昏淫乱情色,受苦无表里。

余业得人身,自妻恒背己。

彼此怀猜忌,孰肯顺情旨。

稍有性灵人,宁得无惭耻?

——《诸经要集·卷十四》《大正藏》第五十四册页135上

★《大智度论》云:除己妻外,余之男女鬼神畜生可得行淫者,悉是邪行(淫邪)。虽是自妻不犯,然须避於非处。谓自妻非道(非交合之道)及得身(怀孕)已,亦须禁之,恐伤胎故。产(生子)三年内,亦须避慎,谓防乳竭。若别有乳母,不在制限。

——《法苑珠林·卷八十八》《大正藏》第五十三册页928中

★《成实论》云:自妻非处,谓口及大便处,及一切女人为父母儿所护,出家女人等为法护故,亦名邪淫。若无主女人,众人前自来为妻,如法者不犯。

——《法苑珠林·卷八十八》《大正藏》第五十三册页928中

★佛言邪淫有十罪:

一者、常虑彼夫所杀,

二者、夫妇不睦,

三者、恶增善减,

四者、妻子孤寡、

五者、财产日耗,

六者、恶事常被人疑,

七者、亲友诽谤,

八者、广结怨家,

九者、死入地狱,

十者、报尽为男,妻不贞洁;报尽为女,多人共一夫。

——《法苑珠林》

★自妻不生足,好淫他妇女,是人无惭愧,常被世呵责,现在未来世,受苦及打缚,舍身生地狱,受苦常无乐。

——《萨遮尼乾子经·卷五》《大正藏》第九册页340上

★人不犯邪淫,得四明智所叹之德,何等四?

摄护诸根,离诸调戏,一切世间,悉共称叹。已离邪淫,无敢轻眄其妻室者,以是德本,志愿无上,正真之道,得大人相,马阴之藏。

——《海龙王经·卷三》《大正藏》第十五册页146下

★若於非时、非处、非女、处女他妇,若属自身,是名邪淫……若属自身而作他想、属他之人而作自想,亦名邪淫。如是邪淫,亦有轻重,从重烦恼,则得重罪;从轻烦恼,则得轻罪。

——《优婆塞戒经》《大正藏》第二十四册页1069上

★邪淫犯人妇女,或为夫主,边人所知,临时得殃,刀杖加刑。或为王法,收补著狱,酷毒掠治,戮之都市,死入地狱,卧之铁床,或抱铜柱,狱鬼然火,以烧其身。地狱罪毕,当更畜生。若复为人,闺门淫乱,违佛远法,不亲贤众,常怀恐怖,多危少安,吾见是故,不敢邪淫。

——《八师经》《大正藏》第十四册页965中

★佛告弥勒:有四种因缘,令诸男子,受“黄门身”,何等为四?

一者、残害他形,乃至畜生。

二者、於持戒沙门,瞋笑譭谤。

三者、情多贪欲,故心犯戒。

四者、亲近犯戒人,复劝他犯。

——《大乘造像功德经·卷下》《大正藏》第十六册页795下

★复有四种业,能令丈夫受“二形身”,一切人中最为其下,何等为四?

一者、於尊敬所,而有承秽。

二者、於男子身,非处染著。

三者、即於自己,而行欲事。(即手淫)

四者、炫卖女色,而与他人。

——《大乘造像功德经·卷下》《大正藏》第十六册页795下-796上

★复有四缘,令诸男子其心,常生女人爱欲,乐他於己行丈夫事,何等为四?

一者、或嫌或戏谤毁於人。

二者、乐作女人衣服庄饰。

三者、於亲族女行淫秽事。

四者、实无胜德妄受其礼。

以此因缘令诸丈夫起於如是别异烦恼。

——《大乘造像功德经·卷下》《大正藏》第十六册页795上

★复有邪行,谓於受戒正行妇女,行非梵行……或於姊妹,或於同姓,或於香火,或香火妇,或知识妇,诳诱邪行,彼人以是恶业因缘,身坏命终,堕於恶趣,在彼地狱吒吒吒哜别异中生,受大苦恼……如是无量百千岁乃至恶业未坏未烂,业气未尽,於一切时与苦不止。若脱此苦,彼处复有金刚恶鼠,食其人根,分令破碎,如芥子许。受苦唱唤,食人根已,次食其肠,既食肠已,次食熟藏,食熟藏已,从背而出,次食其背,既食背已,次食背骨。彼恶业人,以恶业故,如是无量百千年岁,受地狱苦。

於长久时,得脱彼处,所受苦恼,既得脱已,走向异处。复有黑虫缠绞其身,先缠人根,烧而食之,受极苦恼,唱声大唤,如是黑虫,常缠常食,乃至彼人作集恶业,未坏未烂,业气未尽,於一切时与苦不止。

若恶业尽,彼地狱处尔乃得脱,既得脱已,复於无量百千世中,於食自肉饿鬼中生,自食身肉,虽自食肉而复不死。以作业时,自姊妹等,行非梵行,自受乐故,於饿鬼中自食身肉。若脱彼处,生畜生中,常作牝猪,自食其子,如人中时,於亲等中行淫业故。彼人彼处若得脱已,难得人身,如龟遇孔。

若生人中同业之处,彼人常有人根恶病,如是人根恶病急故,自割人根。彼业因缘,若自有妻,为下贱人之所侵逼,不相应人共行淫欲,以作业时,犯他妻故,一切恶中,邪见邪行,最为深重,此不善业,於世出世皆不相应。

——《正法念处经·卷十二》《大正藏》第十七册页69中-下

按:邪淫之罪报,详於经藏,难以殚举!欲参研者,请阅《正法念处经》卷十二—卷十三。《大正藏》第十七册页65下-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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