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扫描图像显示,佛像内部的肉身骨骼清晰可见,而内脏器官却都已被摘除。
村民在“普照堂“祭拜他们的祖师爷”章公祖师“。不过这是仿制品。
11月10日,由5名中国律师和1名荷兰律师组成的律师团抵达福建省大田县。
他们的到来,让位于大山深处的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跟一起国际官司扯上关系——今年3月在匈牙利展出的一尊“肉身坐佛”,被认为是20年前阳春村被盗的“章公祖师”。村民们想讨回这尊佛像。在经历了政府间交涉失败后,他们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司法追索上。然而,荷兰籍收藏者自称1996年获得这尊佛像,按照荷兰民法典规定,超过20年,司法追索将无济于事。启动司法程序已迫在眉睫。
没有人知道这场跨国官司的结局。至少在中国,还没有司法追索海外文物的成功案例。
本报记者向佳明实习生张雨蕾福建大田县报道
追索
佛像收藏者变卦之后
司法诉讼
成被盗近20年的“祖师爷”归来
仅剩的唯一可能途径“中国木乃伊”竟是被盗佛像?
从大田县城出发,绕行30公里盘山公路,阳春村就在一条水泥马路的尽头。它曾经最为人称道的,是村里出产的茶叶。
2015年3月份,阳春村登上了中央电视台长达23分钟的专题节目,不过这次的主角从茶叶变成了一尊佛像。
这尊被称为“中国木乃伊”的佛像在匈牙利展出后,村民林永团发现,它与曾经供奉在村里“普照堂”的“章公祖师”十分相似。林永团的房子紧靠“普照堂”,因此他对“章公祖师”的样貌记得十分清楚。
仔细观察了展出佛像的照片后,阳春村的村民更加确信这是村里丢失的北宋年间的“章公祖师”:一同展出的还有佛像的坐垫,坐垫上的文字显示,这位不腐的高僧是“章公六全祖师”,名字与“章公祖师”一致;而且坐垫上有“本堂普照”字样,“普照堂”正是供奉“章公祖师”的林氏宗祠的名称。
这一消息让整个大田县沸腾了,布满灰尘的卷宗被找出来,上面记载着,村民报案的时间是1995年12月26日上午9时。据村民描述,佛像丢失的时间是在1995年12月14日夜间至12月15日凌晨。
但收藏者在一份声明中说,他于1996年年中获得这尊佛像;上一个“所有者”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从“一名真诚的中国艺术朋友”手上获得这尊佛像,并于1995年年中将这尊佛像从他在香港的工作室运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
声明所言佛像出现在香港的时间,明显早于阳春村村民发现佛像被盗的时间。
大田县公安局警察公共关系办公室民警范承耀对潇湘晨报记者表示,村民发现佛像被盗,先通知了辖区派出所,后来刑警队才介入。囿于当时办案条件,刑警的调查时间可能有半个月的延迟,但记录在案卷里的信息都是真实的。
刑警大队对案卷的证据进行了整理,并补充取证,遗憾的是,上世纪90年代农村的影像技术并未普及,警方仅补充到一些言辞证据,而且当年看守佛像的老者也已去世。
律师团成员刘洋认为,民事案件跟刑事案件不一样,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可以认定展出的佛像就是大田丢失的“章公祖师”。
在过去的半年时间里,从大田县到国家文物局,都在努力让这尊佛像“回家”,村民们在“普照堂”打出宣传横幅,临近的大化县一家建材城还建立了微信公号,推送“章公祖师”的信息。
中央电视台曾报道称,荷兰首相将访华促成返还中国被盗的肉身坐佛。大田县博物馆馆长陈其忠对潇湘晨报记者表示,经过沟通后,佛像的收藏者起初愿意归还,但后来他又变卦了。
海外爱心人士试图掏钱让它“回家”,收藏者提出的价格达千万之巨,双方之间的沟通不了了之。律师还试图与收藏者正面接触,他都采取回避的方式,“根本不接招”。
“剩下的唯一途径就是司法诉讼,其他都是虚幻的。”律师刘洋说。
律师们发现,荷兰民法典对于收藏者在收藏前应尽的义务,比中国《民法通则》要求高,比如买文物要尽职调查的义务,往上应该溯及上家的上家;买卖的地点应该是公开市场,而不能是某个秘密空间。“肉身坐佛”的收藏者没有达到这个要求,至少没有明确对外界作出说明。
在荷兰司法体系中,若公开、持续、非暴力地“善意占有”物品超过10年,则占有者应获得该物品的所有权;而且,民事诉讼还有一个20年的“取得时效”约束,按照收藏者的声明,他于1996年获得“肉身坐佛”,2016年则20年期满。
因此,即便现在启动司法追索程序,时间也只剩下一个多月。
11月10日,5名中国律师和1名荷兰律师组成的律师团抵达厦门,他们先跟阳春村村委会及每一户阳春村村民签订委托协议,并对证据进行梳理,再决定向荷兰哪家法院起诉。
双重委托是为了让手续更健全,刘洋曾代理了圆明园兽首申请“禁止拍卖令”,但委托人是法国一个组织,法院最终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理由就是该组织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我们所作的工作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做一个开创性的事业,我们希望这种良好的案例或者追溯方式,将来能延伸出一些规则。”律师刘洋说。
“没有统一规范可供援引”
一旦启动诉讼程序,适用何种法律成为关注焦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伟芳曾撰文称,有关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律师刘洋介绍,所有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会遇到签字国问题,文物流入国过去很多是强势的殖民主义国家,他们不愿意签字,这些公约是文物流出国的一厢情愿。
以1995年的这一公约为例,虽然它有了荷兰政府的认可,但荷兰议会没有通过,也就是说它对荷兰没有司法约束力。
中国与荷兰之间仅有《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前者仅仅是送达司法文书的约定,后者是关于协助取证的约定,而判决、执行没有签署相关约定。
其次还涉及溯及力问题,公约的签署对以前文物流失的情形不适用。即便在签署公约后,一些国家出于某种目的也会保留部分条款。
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导致一个严峻的事实:在中国大陆,还没有一件流失海外的文物通过司法途径顺利回国。
对于这场官司的结果,律师刘洋态度乐观,在他看来,证据已经足够了。而且,美国司法追讨文物的案例比较多,诉讼后产生了一些规则,例如新时效规则、新发现规则等。
美国以判例形式解决了法律上的障碍问题,特别是时效问题。美国方面确定,不以丢失文物的时间计算,而以发现文物所在地和继续持有人的时间计算。
好消息是,这些判例已反映到国际立法上来了。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启用了这个新时效规则,将其写入法条里。
坏消息还是那个——这个公约对荷兰没有约束力。
“就是说,这次诉讼还没有一个统一实体规范可供援引。”刘洋说。
县级文物保护的尴尬
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员邱立诚认为,“章公祖师”是历经千年不腐的中国“木乃伊”,其文物价值是毋庸置疑的。
“肉身坐佛”引发震动之际,大田县的文物管理部门查看县里的文物名录,却找不到这尊佛像的名字。
大田县博物馆馆长陈其忠说,文物评级要先由所有人提出申请,但阳春村从未提过,阳春村党支部书记林永望证实了这一点。管理上的缺失导致了民间偷盗猖獗。在大田流行一句话:“要想富,上山挖古墓”,寺庙里的佛像、老宅中精致的物件等大量被盗。
2009年前后,大田县公安局侦破一起盗窃古墓和老宅的案件,最终,这起案件的审判没有适用《文物保护法》,嫌疑人被以入室盗窃的罪名追究责任。
“因为它们没有被认定为文物。”这是公安局的无奈。
大田县没有单设的文物局,文物保护工作由文体局下设的二级机构博物馆承担。整个博物馆只有3名工作人员,真正从事文物保护的,仅陈其忠一人。
陈其忠面临的困惑是,民间佛像、寺庙等到底该由谁来管。在他理解中,这些宗教场所的保护工作,应当由宗教管理局来牵头,“两个机构的关系没有理顺,还需要协调。”陈其忠说。
大田县有大小90多座土堡,其中5座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它们至今未能做出系统性的保护规划方案。
按照相关规定,有国保单位的县市要设置文管所负责文保工作,而大田也没有这样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文体局只好委托村镇负责。
“肉身坐佛”给大田带来深刻的教训,文保部门刚刚完成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造册,县里给阳春村的“普照堂”及另一座寺庙设计了保护方案。
可惜,在重修“普照堂”过程中,工匠不满原有基石凹凸不平,用工具将它们逐一打磨。事后,文物专家来“普照堂”考察时气得捶胸顿足:“谁让你们把它磨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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