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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局-尊重活佛转世传统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发布时间:2024-09-21 01:25:54作者:普门品常识网
国家宗教局:尊重活佛转世传统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活佛转世制度是十三世纪由藏传佛教噶玛嘎举派首先创建的,此后,由格鲁派发扬光大,并被藏传佛教的所有派别接受和继承。

2007年7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政府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又一重要举措,是我国藏传佛教界盼望已久的大喜事。

《办法》是根据多年来藏传佛教界人士的强烈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的基础上制定的,其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对活佛转世管理进一步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规范活佛转世管理,更好地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历代中央政府对活佛转世的管理

“活佛”一词最早出现于元代,藏语称“朱古”(sprul-sku),是“朱贝古”(sprul-pavi-sku)的缩语,意为“幻化”或“化身”。公元十三世纪,西藏成为元朝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下的一个行政区域。忽必烈封萨迦派教主八思巴为“西天佛子,化身佛陀”。此后,人们开始称西藏高僧为“活佛”。

活佛转世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公元13世纪中期,蒙古大汗蒙哥册封藏传佛教噶玛噶举派首领噶玛拔希为国师,并赐金边黑帽和金印。公元1283年,噶玛拔希圆寂。噶玛噶举派按教规不能婚娶、依靠嫡亲来继承教权,为了维护本教派的利益,依据佛教“意识不灭,生死轮回,化身再现,乘愿而来”的理念,寻得一儿童作为噶玛拔希“转世灵童”,开创了活佛转世的先河。此后,藏传佛教各教派纷起仿效,相继建立起大大小小数以千计的活佛转世系统。

历代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对活佛转世的管理。历史上,由于活佛一般属于寺院的中上层,有些还是教派领袖,他们对西藏地方的政治和宗教生活起着重要作用,是中央政府对西藏行使有效管理的重要力量。元代忽必烈封八思巴为帝师,掌管全国佛教事务。明代根据西藏地方教派林立的特点,实行“多封众建,因俗以治”,如藏传佛教著名的“三大法王”――大宝法王、大乘法王、大慈法王,就是明朝给西藏噶举派、萨迦派和格鲁派领袖的封号。清朝管理活佛转世的办法日臻完善,并形成历史定制。其一,大活佛呼图克图称号均由朝廷授予,名单均于理藩院册籍列载,其转世需报理藩院,并接受清廷加封。1653年,五世达赖到北京朝见顺治皇帝,被封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赐金册金印。1713年,清朝康熙皇帝正式册五世班禅为“班禅额尔德尼”,赐金册金印。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称呼从此正式确定下来,并成为藏传佛教两个最大的转世系统。其二,呼图克图转世必须经金瓶掣签,免于掣签必须报朝廷准许。1793年,乾隆皇帝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确立金瓶掣签制度。其三,朝廷可以革除或复封活佛名号,可以停止、禁止或准予某活佛转世。这在清朝曾有多起例子。

民国沿袭清代历史定制,于1935年颁布《管理喇嘛寺庙条例》。1936年颁布《喇嘛转世办法》,对达赖喇嘛、班禅等活佛转世中的重要事项做了法律规定,并完成了第十三世达赖和第九世班禅的转世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活佛转世受到应有的重视。按照历史定制和藏传佛教仪轨,1995年圆满完成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及坐床。据了解,1991年以来,西藏、四川、青海、甘肃、云南等五省区已批准新转世活佛近千名,满足了信教群众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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